频道首页 | 网站首页
频道首页 | 公告通知 | 配额查询 | 招标专栏 | 配额行情 | 清关情况 | 配额快讯 | 配额分析 | 配额调剂 | 签证情况
 你现在的位置:频道首页 >> 信息正文
国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年0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短信订阅】【信息定制】【发表评论】【收藏此页】【纺织通】【联系行业分析师


相关资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2025-04-1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2025-04-11] 
·国税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2025-04-05] 
·两部委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5-03-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2025-04-09]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2025-04-09] 
相关出处  
·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5-07] 
·两部委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10-05-06] 
·国税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5-06] 
·国税总局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10-04-26] 
·国税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2010-04-20] 
·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4-20] 
 
·纺织品HS代码
·输欧盟纺配类别对照表
·输美纺织品临时管理目录
·输欧盟纺织品临时管理目录
·查询:07年度输欧(美)纺配.
·查询:07年度输欧美纺织品首.
·06纺配招标公告公布 樊敏.
· 眼光放在本土上——奥特莱斯.
·商务部关于07年度输欧(美)
 
网站背景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信息定制
第一纺织专业网站群  
CopyRight ©2005 www.webtex.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营业执照认证: 沪ICP备10039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