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签发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下称:民生银行)因公司借款逾期未还提起诉讼一案,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并支付民生银行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2、若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民生银行有权与公司协议以质押的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31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的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公司清偿;3、公司子公司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兰宝)对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在质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源兰宝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67748元,由公司、华源兰宝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