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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北京商家用“本店最终解释权”最高可罚3万

发表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作者:袁国礼

  “底片丢失不负责”、“打折商品不保修”、“本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等这种合同的格式条款,一直被一些商家拿来作为借口损害消费者利益。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明年2月14日前,商家必须自查清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否则再发现上述这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就将进行处罚,最高可罚3万元。

  据了解,合同格式条款是一些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订、签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商家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等,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种条款现象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消费者投诉逐年增加。如一些婚纱摄影商家,在婚纱摄影合同中规定“底片丢失不赔偿”,一些家居商家出售家具时会规定“打折商品不保修”,还有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商家具有最终解释权”,等等。甚至有的旅行社在合同中规定“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由于这些合同条款是由商家事先提供的,消费者要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就必须接受这些“不平等”条款。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11月份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要求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5类责任,分别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同时,商家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3项责任,分别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商家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市工商局此次发布通告,要求商家必须在2月14日前自查和清理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出现上述内容。从2月14日起,如果有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仍然不符合要求,工商将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根据规定,最高可罚3万元。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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