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2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1年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董事长陈丽芬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所持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银行”)股权的议案。
根据德勤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09年12月31日,宁夏银行总股本为145,424万元,净资产为306,331.8万元,年末每股净资产为2.1元(分红前)。以宁夏银行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结合宁夏银行最近一次增资扩股价格为每股2.2元,经与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协商,公司以每股2.2元的价格向江阴市新桥第一毛纺厂转让所持宁夏银行股权944.3万股,转让总价款为2,077.46万元。
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获得转让收益约662.9万元。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公司近年来不断整合现有投资项目,此次将所持宁夏银行股权予以转让出售,一方面有利于公司清理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联的其他投资业务,以全力发展主营业务,另一方面可以收回投资资金,实现良好的转让收益,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 2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