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收购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号)、于2015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收购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号),现就本次收购的定价有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一、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增资情况
阿拉尔市鑫龙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化纤”)由阿拉尔市新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独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
2015年3月,新鑫公司与本公司共同向鑫龙化纤出资,其中新鑫公司以化纤生产资产与对新疆海龙的债权作为出资,本公司以现金出资。以2015年3月10日为基准日,新鑫公司用于出资的资产账面价值为48101万元,根据新疆新新华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新新华夏评报字[2015]第008号)《评估报告》,该等资产评估价值为50281.9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075.51万元、固定资产30348.02万元与无形资产4559.62万元。上述资产评估增值2180.96万元,增值率为4.53%。该资产评估值中36256.65万元作为出资,超出的部分作为鑫龙化纤对新鑫公司负债进行核算,共14025.31万元,待鑫龙化纤收回相关债权时予以偿付;本公司以现金出资742万元,占有鑫龙化纤2%的股份。相关增资手续在2015年3月20日完成,增资完成后,鑫龙化纤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到37098.65万元。
二、交易定价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新鑫公司同意以36356.57万元价格转让持有的鑫龙化纤98%股权,公司同意以36356.57万元价格受让新鑫公司持有的鑫龙化纤98%股权。该交易价格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新审字[2015]第00016号)审计报告所反映的,2015年3月31日鑫龙化纤净资产额37098.54万元的98%。即本次交易定价为依据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定价。
为确保本次定价的公允,本次收购还委托新疆华盛资产评估与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华盛评报字[2015]1022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显示鑫龙化纤经评估资产净值为37098.54万元,新鑫公司持有的98%股权对应价值为36356.57万元。这一金额与本次交易的定价基本一致。
三、定价过程
本公司在讨论收购该部分股权议案时,采用了重置成本、效益折现以及投资回报率等方法进行了充分论证,综合产能、资产状况以及复产追加投入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确认相关资产的内在价值,并与鑫龙公司资产现有账面价值进行对照分析,确认定价的合理性。同时,公司技术与财务人员结合公司现有棉浆粕生产及其配套资产情况,计算分析了追加相关投入对于盘活存量、提升棉浆粕生产以及配套资产的利用效率的综合贡献结果。从分析情况看,本次收购预期贡献大,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明显。
本公司认为本次收购定价符合资产状况实际,定价程序规范,定价公允。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