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上旬,南京高淳法院接到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南京一家纺织品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8年底委托高淳某服装厂加工15000条长裤,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22日前。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价值37万余元的面料、腰带、扣子等辅助材料发给了服装厂。服装厂承诺在2009年1月22日前交货,如延期即赔偿20万元。该公司分两次将12.5万元加工费预付给服装厂。
“可我们到现在连一条裤腿都没收到。”纺织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他们已经催过服装厂好多次,对方一直不理不睬,他们这才告上法院,要求服装厂返还加工费、辅料款合计49.5万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由于纺织品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承办此案的高淳法院民二庭冻结了服装厂的银行账户。
粗心老板喊冤:我被反咬了!
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天,服装厂老板邢某满面愁容地走进高淳法院。
“法官,我是被冤枉的!货早就发给他们了,他们诬告我!你再不解封账户,我的工人就要跑光了……”邢某越说越激动。法官忙问他有没有证据证明货已经交了。邢某愣了几秒钟,颓然坐下。“我忘了让他们打收条,”法官觉得这话不大可信,这么一大批货,价值好几十万呢,交出去连张收条都不打,可能吗?“是真的!”见法官怀疑,邢某一急,又站了起来。
法官机场追查:裤子都卖到西班牙了
双方陈述的事实完全相反,谁在撒谎?纺织品公司有证据,邢某虽言之凿凿,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案子很好判——谁主张谁举证,邢某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邢某的脸上分明写着焦虑和委屈。“你把发货的前后经过详细讲一遍。”法官的想法是,如果邢某没撒谎,从货品的流向一定能找到线索或证据。邢某告诉法官,这批裤子是销往国外的,货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出关,出关前的商检手续还是他代办的。
第二天一早,法官赶到禄口机场,找到了这批裤子的出境通关单。通关单显示,这批裤子的发货人是南京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法官马不停蹄赶到这家公司的所在地——南京新街口,找到了公司负责人。
这是一家德资企业,负责人是德籍华人,姓戴。戴某告诉法官,他跟纺织品公司签有代销合同,纺织品公司委托他将一批裤子销到西班牙,早在2月份,他就将货款汇给了纺织品公司,而那批裤子早就卖到西班牙去了。法官注意到,销往西班牙的那批裤子,型号跟邢某服装厂生产的一模一样。
再晚几天,证据就“跑”了
通过沟通,法官还了解到,戴某在南京的生意结束了,正准备返回德国。如果晚来几天,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就难以查实——没有戴某的证词,原告公司大可以推说,裤子是被邢某私自销往国外的。那样的话,法院就不得不依法作出仅是“法律真实”意义的判决,而邢某很可能因败诉而破产。
纺织品公司分明是恶意诉讼!法官立马联系这家公司的代理人,告知调查结果,代理人讪讪地表示“告错了”,并一再说明这是误会,随即到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