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泰国《世界日报》1月25日报道,泰国商业部企业发展厅长班勇表示,以正常日历计账,于2009年12月31日终结会计年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厅方提交财报。
班勇指出,按照泰国法律注册的股份公司、合资公司、以及按照外国法律成立并在泰经营的法人,必须自新会计年开始5个月内,向厅方提交财报,也就是必须于2010年5月31日前提交。
班勇说,如果是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必须于自新会计年开始4个月内,召开会议研究财报,并于审批后1个月内向厅方提交。
如果法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呈交财报、或没有上呈持股人名单复印件,厅方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