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届时,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也将同时启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总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执照名称、登记事项、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副本没有国徽图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009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工商总局公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都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