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生产企业有新增自产产品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应在新增的当月向退税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按视同放弃申报退(免)税处理
近日从绍兴县国税局获悉,从2010年起,绍兴县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施商品代码备案管理。
据悉,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的面积、职工人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产品及自产产品(包括视同自产产品)对应的商品代码等填写《生产企业经营情况及出口商品代码备案申请表》,并把出口商品代码备案申请表于2010年3月15日前上报到至出口退税分片联系人处;税务机关将对上报备案的出口商品代码进行核实确认,只有核实确认的出口商品代码才可申报退(免)税。
今后生产企业有新增自产产品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应在新增的当月向退税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按视同放弃申报退(免)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