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商资【2010】145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南京关区各海关,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核查和调查的初审工作由各省辖市商务局(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并按规定会同当地财政、海关、国税部门共同进行。
二、本次核查范围为2009年度的产品出口情况。上年度核查中漏报的企业或因申报材料不齐而未获通过的企业可以参加本次核查,核查范围为2003-2009年度的产品出口情况。对于2002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在2002年10月1日后增资并在海关对增资部分按照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企业办理了先征后退进口设备手续的,也应参加本次核查。
各省辖市商务局(外经贸局)应严格把好初审关,属调查范围、不属核查范围的企业应剔除后上报,属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企业也应剔除后上报。按照商资发〔2006〕1号文第五条要求,至2009年底已参加并通过核查、期满5年的企业,也应剔除后上报。
三、“产品全部出口企业”需填写“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附件1)和“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申报表”(附件2),提供相关有效凭证材料并编报申报材料目录,包括如下:1.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鼓励类项目(含增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4.保证函(必须注明“本单位产品全部用于出口,不存在虚假隐瞒情况”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日期);5.相关年度审计报告(未审计的,提供相关年度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6.出口产品报关单汇总表(企业与海关数字有差异的,应出具书面说明);7.进口设备报关单汇总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申报表”由省辖市商务局(外经贸局)汇总审核后分送财政、海关、国税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注“产品出口情况属实”字样,海关加注该企业本核查年度出口金额数,并加盖印章。
五、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在初审中,至少应深入3户以上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低于3户企业的全部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取证工作。各财政局需提供本地核查和调查的工作底稿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各省辖市商务局(外经贸局)必须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地核查和调查工作初审情况报告连同附表(各2份)报省商务厅。逾期不报的,视同放弃申请退税。核查初审报告应明确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项目(含增资)确认书批准时间、项目投产时间、进口设备时间、已申报及退税情况。
七、省商务厅收到各省辖市上报的初审材料后,会同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京海关、省国税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上述部门加注“产品出口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
八、其他事项遵照《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1.( )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
2.( )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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