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4万亿”政府刺激计划之后,中国开启民间投资的意愿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常务会议24日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
会议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可以进入交通、电信、能源、金融、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防科技、保障住房以及商贸物流等领域,甚至“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民间投资也可进入。
这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少有的直接对民间投资所进行的主题性讨论之一。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虽也涉及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问题,但多是以公立医院改革、教育改革等主题的附带性措施提及。
去年末以来,国务院已在铁路建设、新闻出版、影视制作、公立医院改革等多个领域,允许民间投资参与其中。但民间投资一直只是作为这些行业发展的辅助性措施,其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国务院24日表示,民间投资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会议确定了四项政策方向,包括: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
——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
——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2005年2月,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非公36条”),但相关实施细则未能及时建立健全。
国务院此次表示,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非公36条”,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目前,已有北京、广东等地展开工作释放民间投资活力。北京考虑开展房地产信托基金试点,在高端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金融保险等领域重点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纳民间投资。同时,开展BOT(建设—经营—转让)、BT(建设—转让)试点,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投资建设。广东则表示,将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按照“凡是民营资本能办的事,尽量让民营资本去办”的要求,引导各类资本投向能源交通、重大产业项目、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等关键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