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上市股指期货的请示》(中金所办字[2010]30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上市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二、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三、在上市初期,你所对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标准、交割、市场监控等方面和环节应当从严要求,切实防范市场操纵。
你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上市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在组织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你所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