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2010年第39号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