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印尼发布此案终裁公告。五家中国应诉企业(即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晋江市均利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和南阳纺织有限公司)均取得零税率,其他中国公司统一税率为11.94%。而同案被调查的印度除一家企业获得5.82的税率外,其他公司的国别税率为16.67%。我涉案产业此次应诉取得了圆满成功,我应诉企业在印尼的市场份额将稳步提升。
此案于2009年4月20日正式立案,08年全年涉案金额为1224.7万美元。2010年2月,印尼调查机关发布初裁,除晋江均利和南阳纺织两家企业获得零税率外,张家港成兴、江阴海伦和四川汇维仕均被征收了5%以下的临时反倾销税。经过积极抗辩,后面三家企业在终裁时也为自己争取到了零税率的最佳应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