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比亚工业、经济和贸易总人民委员会颁布2010年第127号文件,就部分输利产品贸易代理制做出新的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工业、经济和贸易总人委2010年第127号 有关部分商品贸易代理制的文件
第一款 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进口以下产品须满足第二款之条件: (一)汽车、客车、卡车; (二)机械及重型设备; (三)农用机械; (四)筑路机和碎石机。 第二款 进口产品应满足的条件: (一)产品生产商提供包括利比亚国内代理名称、地址及其代理年限等内容的文件; (二)产品生产商须在利比亚境内外提供担保,保证代理知晓产品输利情况,并为每件进口产品附上保证书; (三)代理须建立股份公司,占股比例不低于49%; 上述条件可根据市场需要和物价稳定情况执行。 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自用的进口产品不受第二款条件约束,但须提供产品无缺陷保证书。 第四款 该文件自颁发日生效,请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