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诉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印支行开立的存款帐户进行了冻结。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就该案件进行了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地址: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负责人:王晓,职务:行长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法定代表人:杜淑明,职务:董事长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的最高余额6000万元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承担到期债务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主债务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清偿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3、诉讼的起因:
主要内容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认为我司为控股子公司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3600万元已经到期,现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的依据:
《最高额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贷款申请、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等证据。
三、诉讼裁决情况为支持华纺银华的发展,经多次协商,在当地政府的支持推动下,农行射洪县支行形成了对华纺银华不良贷款实行"债务重组,借新还旧,分期偿还"的盘活方案,据此,公司与农行射洪县支行就上述案件达成了和解,农行射洪县支行向遂宁中院提出了撤诉;遂宁中院于2010年6月2日做出了(2009)遂中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遂中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农行射洪县支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8万元减半收取11.09万元,由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印支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的冻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2009年7月23号,公司履行了临2009-009号信息披露义务,2009年10月22日,公司履行了临2009-017号信息披露义务,先后披露了四川射洪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华纺银华有限公司一案的进展,目前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遂宁市中院已于2010年6月2日做出裁定,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形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四川省射洪县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