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条来自英国《每日邮报》的报道:5月19日,法国西部某城市一名60岁的法国女律师在逛服装店时,突然强行撕下一名穆斯林女性身穿的传统罩袍(又名“波尔卡”),由此引发激烈的肢体冲突。事后这名女律师表示,希望针对穆斯林罩袍的禁令尽快实施。于是,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肢体冲突事件,它意味着禁令如果生效,就不需要这位女律师亲自动手了,那些奉持原教旨的穆斯林妇女将失去她们在法国穿罩袍的权利。
法国是现代文明发源地之一,它似乎无法容忍这种穿罩袍的着装,正准备立法禁止。不但法国议会已经在程序上提上日程,而且有民意调查显示,超过三分之二的受访者表示支持立法。
一袭罩袍蕴含着一对价值理念的冲突:自由与民主。穿罩袍,如果不是被迫,便是权利。这种权利如果不受强制,无论穿或不穿,即为自由。那些受原教旨浸染很深的穆斯林家庭及妇女,在她们那里,出门穿罩袍不但是自由,也是习惯。但,这项自由显然与法兰西民主相抵牾,这民主既有百分之七十的民意,又有即将启动的立法程序。那么,在我们所钟爱的自由与民主发生内在的抵触时,我们的价值选择应该是什么呢?
现代社会是一个布满价值冲突的社会,即使是那些带有普世意味的价值理念,比如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由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在价值上难以通约,不免出现古希腊奥林匹斯山上诸神冲突那样的情形。冲突一旦发生,便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这里的选择不一定是非此即彼,而是孰为优先。在以上那个由普世理念所构成的价值链上,优先的选择,在我看来,是权利,即个人权利。权利这个概念是现代社会的支点,和古代社会相比,现代的全部意义便是个人权利的彰显。因而它不但位于那条价值链的上端或始端,而且构成这条价值链的其他理念,不过是权利的延展形态,或表现为对它的护卫。
自由与权利互文,因而,无论就那位女律师扯坏穆斯林妇女的罩袍,还是百分之七十反对穿罩袍的民意,其实都是对自由的侵犯。后者的性质显然更严重,因为它以民主的名义出现。在自由和民主之间,套用孟子之语,自由,我所欲也,民主,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自由优先于民主也。一个女子,如果不是被迫,而是习惯,民主难道可以通过立法,去剥夺她们穿罩袍的权利么?
在此,自由所以优先于民主,盖在于自由没有妨害民主,而民主却妨害了它。广义地说,民主也是一种权利或自由,但,相比之下,它是一种积极自由,就像穿什么衣服乃是消极自由一样。按照自由主义的游戏规则,积极自由在行使它的权利时,应当自觉恪守一定的权界,以防对他人的消极自由形成侵犯。比如,一位采访者有采访的自由,但被采访者却有保持其个人隐私的自由。两者一旦冲突,积极形态的言论自由要让位于消极形态的隐私自由。因此,在个人自由尤其是个人消极自由优先的前提下,如果不对积极自由作出必要的防范,它就会衍变为侵害个人权利的暴力。
法国总统萨科齐曾经说过:“‘波尔卡罩袍’是压制妇女身份的象征,把妇女当成了‘掩盖物底下的囚犯’,是对女性尊严的侮辱,因此法国不欢迎穆斯林罩袍。”但我不认同立法这种做法,更不认同把立法说成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安全和尊严”。
如果反对罩袍,人们能做的,只是保障女性不穿罩袍的自由,但不能强加她不穿的自由,哪怕是以民主或民意的名义。当年,卢梭有过这样的表述:“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去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今天,法国人的做法好像就是在践履卢梭的话。然而,你不自由就逼你自由,恰恰丧失了自由中最可珍贵的“选择的自由”。
一袭罩袍,一边是民主,一边是自由。这次是民主击中了自由。这样的事体发生在法兰西,当不奇怪。我读哈耶克时,发现他征引过托克维尔的一句话,颇能说明问题:“在现代,一个国家(法国)的历史乃是民主的历史,而非自由的历史;而另一个国家(英国)的历史却是自由的历史,而非民主的历史。”验之以今,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