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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可实时监控网店 网购维权成本或降低

发表时间:2010年06月20日    作者:易凌珊

  相关研究数据显示,去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483.5亿元,同比增长93.7%,预计到2011年交易规模将翻一番,达到5760亿。与之同时攀升的还有涉及网购的投诉率。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针对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工商部门将用3年的时间建立全国统一监管平台。根据《办法》,武汉工商局近日颁发了全国首张加注网址的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主动介入网购的监管。这将降低网购维权成本。

  网购维权成本高,不少人选择沉默

  数据显示,我国的网购市场从2003年起迅速扩大,至2009年底,我国网购总体交易额达到2483.5亿元,与此同时,由于网购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监管上的困难,维权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从网上消费的经验看,网购易发生的投诉主要来自4个方面:收到的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甚至是残次品;卖家提供虚假信息,收钱不发货,骗取钱财;卖出的东西不开具发票或相关凭证,不负责售后服务,导致退换困难;所依托的网站不承担责任,推诿拖延。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民王女士在一家注册地在苏州的网店购买了一件价格为265元的上衣,谁知颜色大有出入,在与商家交涉未果后她只得求助12315维权热线,随后王女士被告知需要和苏州当地的消委会联系,还需自行举证,而一件衣服的检测面料费为680元。(http://shop61776573.taobao.com

  “一件265元的衣服,检测费要680元,这实在让人吃不消。”权衡再三,王女士决定不再追究。在网购的过程中,一件价格并不高的产品,在被认定是假货并给予消费者应由的退款赔偿前,先要经过质量检测这一关。质量检测的成本往往比货物本身的价格要高。这让很多消费者选择沉默。

  即便消费者可以不顾经济成本,网购中的“拉锯式”维权也足以令人心力交瘁。据《半岛都市报》报道,2009年8月,一名新加坡籍华人花1万余元在淘宝购物网站购买了一个仿制的GUCCI手包。在网络打假团的帮助下,耗时3个月,辗转于相关部门之间,终于拿到了多家机构联合出具的假货证明。直到2010年元旦,淘宝卖家才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同意退款。

  这场维权“拉锯战”,最终以消费者的胜利告终,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消费者付出的时间、精力及金钱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

  工商部门主动介入监管

  据《长江日报》报道,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阿乐意干果店老板陈爽,近日在沌口工商所领到全国首张加注网址的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2009年,陈爽在沌口街开了一家干果店,并在淘宝网上注册“武汉阿乐意干果店”店铺,经过一年多运作,网上交易涉及全国各地。(http://shop61776573.taobao.com

  武汉开发区工商分局根据《办法》,本着“先期试行”原则,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交网络域名证书并加盖公章确认,工商部门网上核实后,在实体营业执照上加注网址,网店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据了解,加注网址均被工商部门收录,可在互联网上实时监控。

  工商人员介绍,买家在网店首页可找到其登记注册号,辨别店铺真假,若遇到网购纠纷等,可“按图索骥”,向执照上的工商部门直接投诉。据悉,这样的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将在武汉开发区全面推广。

  记者还获悉,目前扬州市已建立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监管平台,通过前期梳理,全市已有1022家网络经营者进入工商部门的数据库。

  网购维权成本将降低

  在过去,一旦消费者在网购时和商家产生消费纠纷,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程序过于简单,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很多用户在与商家产生纠纷时却感到束手无策。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很多卖家都是自由个体,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网上商店特有的虚拟性,使得工商部门无法出面上门解决问题。

  如今,《办法》的出台将促使工商部门主动介入监管网购行为。这将使消费者获得更多保障,即使发生网购纠纷,消费者在处理过程中,也可以降低维权成本。(http://shop61776573.taobao.com

  与此同时,针对将于7月1日实施的《办法》,北京崇文工商分局近日发布消费提示,为了避免权利被损害,消费者今后在网上购物时,一定要签订电子合同。消费者要选择正规、信誉好的网站,因为此类网站一般都具备了安全的交易支付工具,有正规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能保证网上购物安全和纠纷投诉容易解决。要尽量选择信用度高的卖家交易,但也不能盲目相信星级,因为有一些卖家存在刷信用的行为。据了解,《办法》对电子合同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网店和网站提供的电子合同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以电子合同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稿件来源: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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