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称,为优化出口结构,决定对2010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通知界定,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该政策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申请单位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请贴息的技术出口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收汇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并且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申请单位需是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供方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09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通知规定,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央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