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清江支行)与宜昌市欣龙熔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欣龙熔纺)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建行清江支行已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提起诉讼,后经宜昌中院主持调解,诉讼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民事调解书([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上述诉讼事项及和解情况详见公司2009年6月16日、2009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宜昌中院[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清江建行同意宜昌欣龙熔纺缓期至2009年12月2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中的10453517.66元、于2010年3月28日前偿还800万元、于2011年3月28日前再偿还800万元;并且同意宜昌欣龙熔纺于2009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147万元。宜昌欣龙熔纺已经依照该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偿还了贷款本金中2的10453517.66元及相关利息147万元。但因还款压力较大,宜昌欣龙熔纺即向建行清江支行申请延期还付其余本金。经建行清江支行审查同意,在继续履行宜昌中院[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相关条款、本公司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延长宜昌欣龙熔纺借款剩余本金1600万元的还款期限。近日,诉讼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前述民事调解书的基础上订立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同意在宜昌中院[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继续有效的前提下仅对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延期,且宜昌欣龙熔纺应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还款:
(1) 2010年 12月 20日偿还金额 200万元 ;
(2)2011年 12月 20日偿还金额 600万元;
(3)2012年 3月 20日偿还金额 800万元 。贷款结息仍按照原借款合同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贷款利率贷款延期后期限已经超过5年期,执行新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
延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延期日基准利率上浮 10%, 并自延期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延期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延期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本条中的延期日是指依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2010年借款到期日即2010年3月28日。3本协议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与新借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担保本公司同意为该延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有关权利义务仍按GDZC-HQ-QJ-2006-010号保证合同的约定执行,担保期限延长至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4、其他约定事项
(1)贷款延期后必须重新办理抵押和担保手续,抵押物不变且重新评估。
(2)按照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应由宜昌欣龙熔纺和本公司承担的诉讼及相关费用(律师代理费)全部由宜昌欣龙熔纺和本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和12万元代理费必须于本补充协议签定前支付给建行清江支行,另16万元代理费随贷款还款进度分次支付。
在此期间,若宜昌欣龙熔纺按照本补充协议还款计划,再次发生任意一笔不能按时偿付本息的情况,本补充协议立即终止,建行清江支行立即按照(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宜昌欣龙熔纺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3)货款归集必须全部进入建行的账户。
5、说明4协议生效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仍然继续有效,本协议未涉及的宜昌欣龙熔纺、建行清江支行双方有关权利义务仍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二、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签订本次补充协议,暂时缓解了公司子公司的还款压力,同时并未增加本公司的担保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补充协议》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