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今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决定书》,其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2010年8月30日,法院依法受理债务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本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指定下列机构及人员为清算组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臧国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蒋鹤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杨炯、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刘欣、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健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王福祥任清算组组长。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条之规定,本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浦东商城路660号21楼联系电话:021-68871928邮政编码:200120在此,公司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提示:
1、由于公司被依法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于2010年9月1日起复牌并交易二十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10月8日。自2010年10月11日起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法院明确相关程序;
2、本案系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公司实施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使重整后的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重整计划(草案)可能会涉及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调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本次重整不成功,本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因此,本公司存在重整不成功而被宣告破产从而退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4、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之规定,如公司重组程序中的债务重组收益不能被审计机构确认以致2010年仍然无法实现盈利,则公司股票存在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 理 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