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对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发起了挑战。
近年来,快递服务已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邮件快递、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广播购物、电话购物……方便快捷的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的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调包、货不对号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损毁,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
同时,“先签字,后验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如果消费者不签字,消费者就不能打开包装验货,知情权就无从实现;但是,消费者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消费者确认了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已经结束,这样不仅导致消费者在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结束之前无法了解其行为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而且消费者如果在签字后验货发现快递物品受损或被调包,则往往会因为消费者已经签字确认而导致自己的诉权被剥夺。
同时,这一行规是快递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违反了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首先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并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