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下午消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两年得到认可,但因缺少立法支持,企业参与热情不高,面临“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环保部官员表示,将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已成“十二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模式的共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企业风险
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下午在北京大学开幕。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演讲时表示,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应对污染事故的机制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杨朝飞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长效机制。
杨朝飞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及时援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其实施有利于建立污染事故救助机制,减轻政府的负担,也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管力量,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提高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
试点期间保额超过35亿
事实上,2008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试点两年有余。《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伍志军介绍说,经过近一年的研发,2008年4月,平安产险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向市场,并于当年7月出具了第一张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赔偿限额50万元。两年来,中国平安(59.43,-1.31,-2.16%)已为超过350家企业提供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保障,累计提供了超过35亿元人民币的风险保障。
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市之一,湖南省到目前为止,已有28家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已决、未决赔付金额合计近281万元。
2008年9月底,湖南已投保的株洲某农药厂发生了氯化氢泄漏事故,造成周边农作物受损,受损农民聚集到厂里索要赔偿,厂群关系一度紧张。承保的平安公司闻讯后立即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积极参与了企业与农民的理赔协商工作,最终达成了企业、农民、保险公司三方都满意的赔偿协议。
缺乏强制力 试点遇尴尬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等方面的作用获得认可的同时,试点又不得不面临“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
抗风险弱的企业缺乏支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不愿意投保,投保企业少难以让保险公司建立稳定的赔付基金;保险公司缺乏对于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真实数据,对于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的技术力量不够。
从国外环责险的发展来看,一般都有立法、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府兜底、第三方风险评估及纠纷处理机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我国在环责险上的制度支撑明显不足。导致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都不高,即使个别区域已经出台财政补贴政策,有的还将投保情况与企业资质认证结合起来,但基本没有落到实处。
由于没有出台硬性的行政干预措施,对涉污企业没有任何刚性要求和硬性的管理措施,直接导致企业推诿现象严重,绝大多数企业处于观望状态。
建议在重点行业推行强制保险
因此,“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在立法层面明确环责险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性”成为试点地区代表以及参与环责险的保险公司的共识。
在试点机构的报告中,普遍建议“当前首先选择部分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和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而在城市建设、公共事业和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则可实行资源责任保险。”
据悉,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杨朝飞表示,需加快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投保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