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首页 | 网站首页
频道首页 | 公告通知 | 配额查询 | 招标专栏 | 配额行情 | 清关情况 | 配额快讯 | 配额分析 | 配额调剂 | 签证情况
 你现在的位置:频道首页 >> 信息正文
五部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年11月22日

五部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65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

短信订阅】【信息定制】【发表评论】【收藏此页】【纺织通】【联系行业分析师


相关资讯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24-10-21] 
·国家发改委关于2024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07-31] 
·三部门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2024-0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2024-07-29] 
·两部门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07-12]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04-12] 
相关出处  
·关于豁免国有创投机构和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0-27]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10-27]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10-22] 
·两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9-22] 
·关于印发《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08-19] 
·2009棉花年度出疆棉移库费用补贴工作未通过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08-13] 
 
·纺织品HS代码
·输欧盟纺配类别对照表
·输美纺织品临时管理目录
·输欧盟纺织品临时管理目录
·查询:07年度输欧(美)纺配.
·查询:07年度输欧美纺织品首.
·06纺配招标公告公布 樊敏.
· 眼光放在本土上——奥特莱斯.
·商务部关于07年度输欧(美)
 
网站背景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信息定制
第一纺织专业网站群  
CopyRight ©2005 www.webtex.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营业执照认证: 沪ICP备10039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