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新《贸易法》的性质和应用范围
二、新《贸易法》的主要特点
三、新旧《贸易法》的主要差别
四、新《贸易法》对我在塞开展贸易有何影响
2010年7月28日,塞尔维亚议会通过了新的《贸易法》,29日塞总统签署了公布《贸易法》令,当日该法在国家公告上公布,并于8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新《贸易法》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应用。
一、 新《贸易法》的性质和应用范围
新《贸易法》属于塞尔维亚国内贸易领域的一部法律,是为适应塞尔维亚经济发展及入盟标准要求诞生的法律。应用范围是规范、协调、监督及保护商业市场,即商品和服务流通领域的经销行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营,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 新《贸易法》的主要特点
(一)规定了七大贸易原则。具体为:1、自由贸易原则;2、平等与非歧视原则;3、统一市场原则;4、商业诚信原则;5、市场稳定与保障原则;6、平衡发展与协调原则;7、相互合作原则。七大原则旨在强调以自由贸易为基础,避免不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稳定,平等、协调发展商业。
(二)对商业经营分类细化。除对商业销售总体划分为批发和零售外,还对销售行为细分为:商店内交易、店外交易、无店铺交易(特指:网上电子交易、电视推销交易、电话推销交易等远程交易)、个人门到门推销交易、授权许可个人推销、街道摆摊销售(商亭、流动车等)、专业市场经销与展销(产品推介会、展览会、交易会、古玩市场等)、自由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拍卖和典当行、公开竞拍会、物流服务等。对商业销售进行细化分类的意义和目的在于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满足入盟进程的要求,便于国家对行业的立法,制定相关条例以及工商监督,便利征税机制与管理等。
(三)严格要求商业销售必备条件。1、商业销售必备的首要条件:具备经商许可,营业执照须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经商活动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2、开办商店须必备的技术条件:销售场所、商店基本设备、货架、商店外观完整、明确销售方式(商品与服务)、具备仓储地点与仓储方式、明确商品性质及种类(包括服务类型)。3、营业员必备条件:具备所销售商品的基本常识,上岗前须进行培训,要求具有医院体检证明。4、对商品要求的条件:卫生、安全、符合技术标准、符合包装标准(商品名称、条码、原产地、厂家、简要说明、成份、质量品级、重量、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项、进口商等)、商品标识、符合环保标准、其它法定条件等。5、对价格要求的条件:除了法律规定的商品价格之外,经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单独自由定价。但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政府有权使用政策调控手段,在市场自由价格基础上调控物价。价格要明确并含税。
(四)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由塞贸易部市场监管司主管,具体监督、管理及检查行动由市场监察局的监察官执行,在地方自治政府,市场监管和检查行动由工商监察官执行。国家一级市场总监察官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地方监察官依法行使权力执行市场监查。市场监察官的法定权限包括:1、检查经商场所;2、检查营业往来帐目,出入库单据;3、有权复印经营商品往来单据和证明;4、核实验证经商者的个人身份;5、进行书面或口头取证;6、拍照经商场所;7、检查与贸易有关的车辆;8、抽取货样;9、搜集监管有关的资料;10、登记商品;11、要求法院搜查经商者的住宅或相关场所;12、要求警方协助检查;13、依法对经商者采取其它必要的行动。市场监管机构对违规、违法经商者依法采取的措施或给予处罚的决定,主要包括:1、纠正、消除违规经商错误和行为并罚款;2、临时性禁止经销;3、临时关闭商店;4、临时禁止店外销售;5、没收商品。对违规、违法者进行罚款的额度是:对法人罚款10万至100万第纳尔,对自然人和法人内部的责任人罚款5千至5万第纳尔,对个体户罚款1万至10万第纳尔。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幅度为:50万至200万第纳尔。
有关新《贸易法》的全文内容,请详见塞贸易部网站:www.mtu.gov.rs。
三、新旧《贸易法》的主要差别
第一,旧《贸易法》是原南斯拉夫联盟时代的产物,当时称作《南斯拉夫联盟贸易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1994年、1996年、200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补充修订。旧《贸易法》覆盖的区域范围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两个市场。主要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法律条文明确、指导、监督及管理内贸领域商品和服务流通的感念和定义、政策和措施、市场运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纲要包括:商品批发与零售,商品登记办法,禁止垄断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统一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贸易帐务登记,违法违规处罚。旧《贸易法》无法适应塞经济发展的要求,其实质内容多处已过时,管理与监督条例不甚健全。
第二,新《贸易法》是为了适应经济转型改革,符合现代市场发展要求,在新确立的塞尔维亚共和国体制下制定的法律。新《贸易法》的突出特点是,对贸易方式进行了细化分类,健全了商业经营登记制度,加强了市场保护和监管,明确了检查和处罚细则,强调贸易促进。此外,新《贸易法》未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列入内容,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由国家另行单独立法。
第三,新法要求所有零售商须备全进口、销售产品的海关报关单和发票。如缺少此类单据则被认为商品有假冒嫌疑。商品零售商还需保留商品的采购、价格及运输等记录和凭证,以作为可能查验时须出具的商标使用证据。
第四,有关监察官决定与复议,新旧法存在差别。新法规定,如果零售商对市场监察官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要进行复议,可以提出复议。但是,不能因提出复议为由而延迟执行监察官的决定,即:尽管零售商提出了复议要求,但监察官所做出的决定仍要有效执行。旧法则规定复议可以延缓执行监察官的决定。
四、新《贸易法》对我在塞开展贸易有何影响
第一,新法对我对塞出口商品没有形成负面影响。但请注意,我出口商品今后要注重商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包装要求等。对进口商通关,对批发和零售商销售提供便利。
第二,新法主要对我在塞华商的经营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主要将对那些不规则运营的零售商,小型批发商的近期经销带来负面影响。如果灰色清关,灰色经营,灰色销售等逐步减少,甚至被彻底根除,那么,对华商形成的负面影响也将渐行渐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