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发布该年度第7号公告,决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109号公告,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5年12月28日起,继续维持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5月28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36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0年12月28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0年10月27日,国内聚酯薄膜产业代表向商务部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其后,申请人考虑目前实际情况,撤回了申请。
由于申请人撤回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0年12月28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