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燃煤热电企业锅炉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9号)、杭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燃煤热电企业锅炉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充意见》(杭环发〔2009〕86号)和《萧山区燃煤热电企业锅炉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萧环保[2009]18号、萧财企[2009]76号)文件的精神,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航民热电有限公司以及分公司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钱江热电分公司分别收到燃煤热电企业锅炉脱硫改造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1841万元、1760万元、1320万元(共计4921万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规定,该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递延收益,不会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各期损益。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