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在郑州市购置旗舰体验店及使用超募资金支付资金缺口的议案》。决议向河南升龙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路交汇处曼哈顿广场B区B1015、B1015-1、B1016、B1016-1商铺,仅用作公司旗舰体验店的经营。总房款28,647,217元,其中从公司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支付7,350,000元,缺口部分21,297,217元从超募资金中支付。
公司于10月20日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并从募集资金专户支付了该笔款项。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投入郑州旗舰体验店的募集资金为29,843,779.00元(其中购房款28,647,217元、购房契税1,145,889元及维修基金50,673元)。
由于购买的郑州曼哈顿广场商铺带有第三方长期租约(租赁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经过三个多月谈判未果,该商铺近期内难以转为公司旗舰体验店经营。为了确保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和募投项目按时实施,公司从自有资金帐户划入募集资金专户29,843,779.00元,置换该笔资金。
公司购买商铺的初衷是用于旗舰体验店的经营,不是以出租为目的,在租约到期后,该商铺将用于旗舰体验店的经营,公司也将继续努力,争取尽快收回商铺用作旗舰体验店经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海燕、幸强认为:经核查,凯撒股份为保证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和投资项目按时实施,从自有资金帐户划入募集资金专户29,843,779.00元用于置换在郑州市购置旗舰体验店使用的募集资金。凯撒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上述投资使用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凯撒股份实施该事项。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 2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