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什么都流行“炒”。炒房、炒大蒜、炒苹果……还有人炒棉花。形势好、赚钱的时候,大家相安无事,而一旦形势变化,出现亏损,官司都来了。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炒棉花的纠纷。
原告是建德一家棉花收购企业,拥有棉花经营资质(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是杭州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A公司的代理人称,2007年11月14日,A和B签订了《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由B向A购买新疆产规格型号为229、329和429的细绒棉。合同签订后,A从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底先后将1587万多吨棉花运送到B公司位于萧山的仓库,按照当时的市场价(229的棉花单价14200元/吨,329和429的单价都按14000元/吨结算),这批棉花的总价值为2247万多元。
A公司称,到2009年1月31日止,B公司只支付了1870多万元货款,尚欠货款377万多元。公司此次将B公司诉至公堂,就是希望B公司按照双方的买卖关系,尽快支付货物余款,以及货款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对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首先双方的协议已经过了有效诉讼时效,其次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并非A公司所称的买卖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为双方在2007年11月4日的购销合同之外,还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四款第五款明确:这批棉花销售后,扣除囤积产生的一切费用,销售的利润双方均分;如果这笔棉花业务最后出现亏损,亏损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B公司和A公司的关系实际上是合作伙伴,即由B公司出资金,由A出面从新疆收购棉花卖给B公司, 再由A公司操作囤积销售,最后由双方均分全部利润。
B公司称,之所以没有支付剩余的尾款,是因为这批收购来的棉花最后卖给A公司介绍的几家收购企业后,出现了亏损,算上运费、仓储费、抵押贷款利息、监管费等,损失共有近150万元,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A公司不但不该继续索要棉花余款,还应该承担B公司的损失。
A公司则坚决否认双方合作炒棉花一说,说那份协议只是一个补充协议。还称,B公司收到棉花后,很快就卖给了C公司,并以此获得了银行抵押贷款,卖给C公司时是盈利的,之后C公司把棉花卖给了哪些单位,卖了多少钱,自己一概不知,也不认识这些最后的买家。因此,即便双方是B公司说的合作关系,C公司也和自己无关,亏损与否,仅仅是B公司和它之间的事。
记者查了一下,2008年1-4月,国内棉花价格跌宕起伏,几乎一月一变。从2008年下半年起,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棉花的价格在经历疯狂牛市行情后快速滑落。
据一些在新疆投资的温州棉商分析,目前新疆棉花根本不具备被“炒作”的条件,因为现在这个行业的利润已非常微薄,而且国内棉价基本上已经与国际接轨,如果没有国际游资配合,很难把国内棉价炒上去;而游资追求的是短期内的高额回报,即便是炒高了国内棉花价格,如果国内纺织企业无法承受,无力接下“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最终倒霉的是“炒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