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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放宽非敏感市场及转运货物的纺织品签证规定

发表时间:2011年04月10日

    香港工业贸易署于21011年1月17日发出的纺织商登记通告第1/2011号,表示香港政府准备撤销涉及“非敏感市场”的进出口纺织品及所有转运纺织品的签证规定。有关附属法例《2011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在宪报刊登。待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后,放宽的签证安排将于2011年5月20日起生效。香港工业贸易署会就修订安排的确切实施日期再作公布。
  本通告概述以上建议修订的纺织品签证安排的实施详情。在这段期间,现行的签证安排(包括涉及“非敏感市场”及转运纺织品的安排)仍然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商号宜尽早注意以下纺织品签证的修订安排,将于有关立法程序完成后实施。涉及“敏感市场”的纺织品进出口的签证规定将维持不变。换言之,以下的付运纺织品在实施建议修订后仍须领备纺织品进╱出口许可证或提交纺织商登记方案下的纺织品通知书:
  由中国大陆进口的纺织品;及出口(包括转口)往中国大陆以及美国的纺织品。涉及第4段所述地方以外的付运纺织品(即“非敏感市场”)以及所有转运纺织品的签证规定将会在实施建议修订后撤销。
  (I)涉及“非敏感市场”的纺织品进出口
  综合许可证在实施放宽签证安排后,所有综合许可证会随之失效,而香港工业贸易署网站的综合许可证网上服务亦会终止。
  一般而言,香港工业贸易署会在放宽签证安排生效前三个完整工作天开始,停止接受综合许可证申请(即暂定为2011年5月13日之后)。商号如须在上述期间办理综合许可证申请,务必注意有关安排。如有需要,商号可就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综合许可证提前向香港工业贸易署作出申请。
  香港工业贸易署会继续处理修订或取消综合许可证的申请,直至放宽安排生效为止。
  个别托运专用的纺织品许可证
  在公布放宽签证安排的实施日期后,香港工业贸易署将停止接受在新措施生效后才付运并涉及“非敏感市场”的出口许可证(纺织品)及进口许可证(纺织品)的新申请。香港工业贸易署会继续接受涉及“非敏感市场”的许可证在付运后作出的修订要求或取消要求。
  所有获批的涉及“非敏感市场”的许可证而未用作付运者,均会在放宽安排生效以后自动失效。任何退还申请费用的要求均不会获接纳。由于签证安排将会修订,商号宜仔细部署涉及“非敏感市场”的纺织品进出口事宜。
稿件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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