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3500条中国定牌加工的鳄鱼牌女士牛仔裤,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韩国时,突然被扣留,理由是这些牛仔裤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称鳄鱼恤公司)所拥有的“CROCODILE”商标专用权。作为加工企业的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万分着急,以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鳄鱼恤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无锡公司申报出口韩国的服装上使用“Crocodile及图”和“CROCODILE”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鳄鱼恤公司享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浦东法院指出,首先,原告无锡公司的行为属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被告鳄鱼恤公司称原告可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涉案牛仔裤,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其次,原告在加工的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原告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再次,原告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被告造成影响及损失。
据了解,商标依附于商品,只有使用在商品上并投入市场后,才能发挥其功能,体现其价值。涉案牛仔裤全部发往韩国,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商标仅在中国境外产生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原告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对被告享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随着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我国沿海地区的定牌加工企业大量出现。而在确认不侵权诉讼案的审理中,贴牌加工成了商标侵权的“多发地带”。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贴牌加工”予以充分重视,指出要妥善处理这类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