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2011年继续执行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策的函》(国质检财函[2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农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政策执行到2011年6月30日止。
附件: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农产品目录
H.S编码范围 |
产品类别 |
HS第01章 |
活动物 |
HS第02章 |
肉及食用杂碎 |
HS第03章 |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HS第04章 |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
HS第05章 |
其他动物产品 |
HS第06章 |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
HS第07章 |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
HS第08章 |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
HS第09章 |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香料 |
HS第10章 |
谷物 |
HS第11章 |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
HS第12章 |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
HS第13章 |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
HS第14章 |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
HS第15章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
HS第16章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
HS第17章 |
糖及糖食 |
HS第18章 |
可可及可可制品 |
HS第19章 |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
HS第20章 |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
HS第21章 |
杂项食品 |
HS第22章 |
饮料、酒及醋 |
HS第23章 |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
HS第24章 |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
品目33.01 |
精油 |
品目35.01至35.05 |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 |
品目41.01至41.03 |
生皮 |
品目43.01 |
生毛皮 |
品目50.01至50.03 |
生丝和废丝 |
品目51.01至51.03 |
羊毛和动物毛 |
品目52.01至52.03 |
原棉、废棉和已梳棉 |
品目53.01 |
生亚麻 |
品目53.02 |
生大麻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