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物资市场与价格》杂志近日报道,越财政部、工贸部、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各进口、经营、分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将执行发票和证明方面的新规定。对于各单位正在摆卖和存放于仓库、码头、货场的进口商品,自职能机关检查开始的72小时内,各单位须出示商品的合法发票和证明。如经营机构不能出示商品合法发票和证明,将暂扣商品。另外,如有单位经营禁止进口、未按规定粘贴进口标签或粘贴假冒和过期标签的商品,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