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经济时报》网站报道,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日前签发了一份新决议,对关于外国劳务人员使用与管理规定的第34号决议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改。新决议明确了将外来劳工招至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工作的相关约束条款,具体如下: 要求业主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使用越南和外国劳工的相关内容,其中要优先使用越南劳工来实施他们有能力完成的工作。如工程项目确需使用外国劳务,招标文件需规定外国承包商必须提出明确的外国劳务使用方案,包括工作岗位、使用人数、文化程度、工作经验和工作时限等,承包商则需根据业主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使用劳务的方案。 项目所在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向外国承包商介绍、提供越南劳工。无法招足越南劳工60天(招工在500以上)或30天(招工在500以下)后,相关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方可同意外国承包商为未招来越南劳工的岗位招聘外国劳工。 新决议明确规定,招聘单位在招聘外国劳工前至少30日,将拟招外国劳工岗位在部分中央和地方报纸上通报招聘越南劳工。 新决议将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