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1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