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近对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LACOSTE)商标维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鳄鱼恤集团有限公司、叶幼康停止侵犯法国鳄鱼(LACOSTE)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据悉,法国鳄鱼(LACOSTE)品牌创立于1933年,属于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它最著名的标志就是绿色短吻鳄鱼图样,这条“法国鳄鱼”头部朝右,身形粗壮,嘴张开并露出锋利牙齿。拉科斯特公司于1980年在中国注册了上述鳄鱼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上。在1999年和2000年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法国鳄鱼商标名列其中。
2009年底,拉科斯特公司发现叶幼康的商店销售的鳄鱼恤牌毛衣,商标图形表现为一只头朝右、嘴巴微张、两只短脚、尾巴向右翘起的象形鳄鱼,图形下方标有“法国鳄鱼恤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商店玻璃橱窗上张贴的宣传海报上标有“鳄鱼特卖会”、“鳄鱼清货”字样。拉科斯特公司认为,鳄鱼恤公司监制生产、叶幼康销售的服装以及叶幼康的经营场所使用的鳄鱼图形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鳄鱼恤公司和叶幼康构成商标侵权。鳄鱼恤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公司在香港成立,于2003年10月经核准注册了由图形和字母组成的第3150675号商标,该商标和法国鳄鱼并不相同。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鳄鱼恤公司虽注册了商标,但从公证购买的毛衣显示,毛衣上实际使用的图形,是将注册商标图案进行了压扁、拉长和修改,使图案整体更类似“法国鳄鱼”的形象,且部分图形采用了绿色,从而使得两只“鳄鱼”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鳄鱼恤公司实际将图形商标进行了变形使用,该使用方式与其注册商标有了较大的区别,不属于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且法国鳄鱼商标注册在前,香港鳄鱼恤商标注册在后,故鳄鱼恤的上述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
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作出商标争议裁定,鳄鱼恤公司的第3150675号商标仅在“游泳衣、婴儿全套衣”两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