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商运函[201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
在《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目前,《制度》已经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积极扩大样本企业数量,将承担商务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度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单位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当地销售量较大、知名度较高的丝绸营销(流通)企业纳入监测范围。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和培训工作,注意新老报表的差别,指导样本企业按照新的报表制度报送数据,并做好数据收集分析、信息发布、调研等相关工作。
四、2011年度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项目支持资金,已列入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并采取因素法下达各地财政部门(财办建[2011]52号),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对丝绸营销网络监测项目的资金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资金使用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部市场运行司(国家茧丝绸办)。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全国丝绸营销网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