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网站2日发布2011年第73号公告,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称,此项交易收购方佩内洛普是专为此次交易成立的工具公司。佩内洛普的全资控股股东Alpha Private Equity Fund V (以下简称Alpha V)是一家私募股权基金,持有乌斯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斯特)27.9%的股份,是乌斯特的第一大股东。
被收购方萨维奥是一家纺织机械生产商,主要生产自动络筒机、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转杯纺纱机和倍捻机等产品。络菲兄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菲)是萨维奥的全资子公司。
乌斯特和络菲是全球仅有的两家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制造商,2010年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分别为52.3%和47.7%,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与此类似。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有鉴于此,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Alpha V的最终控制实体Apef 5履行如下义务:审查决定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乌斯特的股份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向商务部报告受让方的身份、交易量以及交易日期,确保转让乌斯特的股份不会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转让乌斯特的股份完成前不得参与或影响乌斯特经营管理活动;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转让股份进行监督。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商务部是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承担受理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工作。
自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其中无条件通过的占绝大多数,禁止的仅1件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此前附条件批准7件即英博收购AB啤酒案、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案件、辉瑞收购惠氏案、诺华收购爱尔康案、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案、松下收购三洋案、乌钾收购谢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