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欧洲终审法院(Court of Justice)总法律顾问科克女士就浙江新安化工诉欧盟对华草甘膦反倾销一案发布法律意见。该意见明确认定,欧委会在对华草甘膦企业的反倾销调查相关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仅仅依据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的事实即认定国家对企业定价、成本、原料等经济活动实施重大干预,并据此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地位,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定。浙江新安一案不仅涉及当前欧盟对中国等活跃新兴经济体反倾销调查实践中的重要原则性问题,还与欧盟未来发展与中国等贸易关系密切相关,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建议终审法院维持欧洲初审法院判决,支持浙江新安主张,裁定欧盟败诉。根据欧洲法院规则,总法律顾问的案件意见是终审判决的重要参考,如无意外,终审法庭将据此作出最终判决,并于2012年内正式对外公布。浙江新安一案是中国企业首次在欧洲终审法院挑战欧盟反倾销相关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和实践,具有里程碑意义。2004年12月23日,我企业将欧草甘膦反倾销案裁决诉诸欧洲初审法院;2009年6月17日,初审法院判决欧盟败诉并取消对我企业出口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8月欧盟提出上诉;2011年11月30日终审法院史无前例地派出13名大法官听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