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ST德棉(002072)虚假陈述一案二审今天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自今年年初起,证监会便对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重点出击,处罚频出,但对于深陷德棉虚假陈述纠纷中的广大股民而言,证监会的行动似乎还未能温暖他们的内心。对于这起标的达3000多万的案件,十几位股民集体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只有莫女士一人接到了一审判决,其他人仍在等待中。
莫女士的案件在十几位起诉股民中,标的是最大的,在其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对齐鲁网财经频道记者出示的材料中显示,莫女士的各项损失合计11565276.38元,但济南市中院在去年10月驳回原告之一莫女士1100多万元的索赔请求,理由是德棉股价下跌系因股市系统风险所致,与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一审结束后,莫女士便对记者表示,“坚决不服,肯定上诉,哪怕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坚持下去!”
由于标的大,莫女士案子的最终判决具有一定代表性,吸引了多家山东财经媒体的目光。2月9日上午二审开庭,双方均为代理律师出庭;莫女士的代理律师刘国华在代理词中称,一审法院济南市中院审判程序违法、判决错漏频出、事实认定不清;而ST德棉的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孙守忠律师则认为,上诉人所称的损失,是“系统风险”所致,德棉股份承认虚假陈述行为,但已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无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上诉人的赔偿要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庭审认为,二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及莫女士的损失是否因“系统风险”所致等三点问题上。其中,第三个焦点,即“系统风险”是否是导致股民大额损失的原因成为双方律师争论的中心;ST德棉代理律师孙守忠仍沿用一审时提交的深交所自6月5日至10月13日期间的中小板股价波动、纺织类上市公司股票波动等信息作为证明股民损失系因“系统风险”所致;但莫女士代理律师刘国华认为,大盘波动并不能取代德棉股份虚假陈述成为造成股民损失的主要原因,股价波动的诱因极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况且股民购买的是德棉股份而非大盘指数,并不能用大盘指数的波动来解释个股波动的全部成因,而在2008年6月5日,德棉虚假陈述更正日当天,德棉股票下跌5.41%。而当天中小板块指数仅下跌0.63%,深证成指仅下跌0.92%,纺织板块指数更是上涨1.15%,由此可见,莫女士在6月5日至10月13日因德棉股份造成的损失,并不能归咎于“系统风险”,而是由ST德棉的虚假陈述造成的。
庭审在两轮法庭辩论后结束,上诉人代理律师同意调解,而ST德棉代理律师主张庭下调解;孙守忠律师在回答记者有关“系统风险”等庭审焦点的问题时,用“《证券法》规定”一带而过,不愿多言;而莫女士的代理律师刘国华则对本网记者表示,二审法官表现得比较专业,他本人对庭审过程较为满意,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据悉,ST德棉目前正在重组中,由于起诉的总标的超过3000万,可能会超过ST德棉净资产的10%,该案是否会在2011年的德棉股份年报中被披露,尚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