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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不息 迎战后反倾销时代——欧盟对华输欧聚酯短纤反倾销案反思

发表时间:2012年02月13日

作为唯一一家全程经历欧盟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的企业,宁波慈溪江南化纤在八年艰苦抗争的同时亲历行业蓬勃发展。当反倾销案尘埃落定,面对后反倾销时代挑战,业界更需思考的的是如何提升内生力量,保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年抗争 完美结局


2003年12月欧委会就中国输欧聚酯短纤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2600万美元,个人印象中原生聚酯企业上海远纺占案值的70%左右,其余则多是再生聚酯产品。原审有五家企业应诉,分别是:上海远纺、杭州安顺、江阴长隆、江苏霞客、慈溪江南。

在立案后的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应诉企业填写了大量的调查问卷,并经历了欧盟官员关于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现场核查。2004年5月,除上海远纺外,其他四家再生聚酯短纤企业均不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失去以自身正常价值计算倾销税的权利,而欧盟为该案选 择的替代国是美国,对中国的再生聚酯短纤企业而言,失去市场经济地位即基本确定败诉。

2004年11月,除原生聚酯企业上海远纺被定以4.9%的倾销税外,中国再生聚酯企业被客以18.6%~49.7%的倾销税,未应诉企业则按最高税执行,对中国再生聚酯企业而言,完全失去欧盟市场。

2005年3月,欧盟开始对中国出口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原审结束。

对于该案原审的判决,我们慈溪江南化纤作为应诉企业之一,期间无论是欧盟对替代国、替代企业的选择上、还是欧盟官员在现场核查中对一些问题的判定上,都有很多的不满和遗憾,正是因为怀着这样的心情,多年来我们一直都在关注该产品在欧盟市场的情况以及欧盟对贸易政策的变化,以寻找机会申诉。

事实上,在2005-2007年间,欧对进口聚酯短纤的反倾销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先后被欧盟反倾销的15个国家和地区中,除了中国、韩国和沙特仍被继续征税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陆续被取消或终止反倾销措施。

特别是2007年6月,在对台湾和马来西亚案的终裁时,因申诉方撤诉,欧委会终止了对台、马案的调查且无税结案。中方认为,这对当时仍深陷反倾销泥沼中的中国、韩国和沙特而言明显存在歧视,违反了WTO非歧视性原则。

针对这种情况,2007年8月,慈溪江南、宁波大发等几家再生聚酯短纤企业委托纺织商会聘请专业律所向欧委会提出了书面意见,要求欧委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非歧视性原则撤销对中国大陆聚酯短纤的反倾销措施。

2007年8月30日,欧盟以继续征税是否符合欧共体利益为由发起针对中、韩、沙特的部分临时复审。

这次复审在2008年7月披露裁决草案,草案认为取消对中、韩和沙特的反倾销措施不利于共同体利益,并指出台湾和马来西亚案与中、韩、沙特案各自调查期不同,而且前两案是申诉方主动撤诉的,终裁对倾销和损害没有认定,与中、韩和沙特案不具可比性,因此得出相反结论并不违反非歧视性原则。

对于欧盟的这项裁决,我们选择了继续抗争,2008年12月,慈溪江南等7家中国主要涉案企业向欧盟一审法院起诉欧委会,状告该调查机关对中国产品歧视性征收反倾销税。同时,于2009年1月,针对欧盟的歧视性做法,中国纺织商会代表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申请,要求将此案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

期间欧盟对沙特实行了日落措施,终止了沙特的反倾销税。

2010年3月,原审五年到期,欧盟对中国单独发起了日落复审调查,准备继续维持后五年的征税。

对于中国的再生聚酯短纤企业而言,在国际上争取公平合理的地位,抗争是必须的,但现实问题同样重要,针对眼前欧盟可能继续五年的征税,在律师的指导下,我们采取的更加灵活的应对方式:搁置争议,努力争取向欧盟出品的机会。为此,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代表七家再生聚酯短纤企业向欧委会申请部份临时复审,要求欧委会在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方企业的价格承诺,迫使欧盟对中方企业一个说法。

正是这种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多渠道、多途径、多种方式的申诉和抗争,终于在今年的3月传来了欧盟计划终止该产品对华反倾销案的消息。2011年6月11日,欧盟正式发布公告,由起诉方撤诉,终止对结的反倾销案。

八年的抗争,终于有了一个完美的结局,我们几家再生聚酯短纤企业,以自身微弱的力量,借助于协会、商会、政府和律师的力量,为整个中国的聚酯短路纤行业重新开启了欧盟市场。


居安思危 修炼自身


作为中国唯一一家主导参与了欧盟案全过程应诉、抗辩的再生聚酯短纤企业,八年间慈溪江南在自身坚实成长的同时亲历了行业的蓬勃发展。在此想就反倾销案对再生聚酯短纤行业的影响以及行业后续发展的情况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欧盟立案时,中国再生聚酯短纤企业的外向型之路刚开启,面对趋于饱和的国内市场,自身规模普遍较小、对国际诉讼又知之甚少等制约因素,企业遭受到的困境是极大的。对于此,杭州安顺、江阴长隆、江苏霞客、慈溪江南四家再生企业一方面选择了积极应诉,同时也在积极思考失去欧盟市场后企业发展的方面。

实际上,个人认为,欧盟案原审的失利催生了再生聚酯企业后续发展的好几个方向。

一是守住欧盟市场,走出去办企业。从2006年开始由慈溪外贸和新世纪化纤在越南投资的越南新世纪化纤、长隆集团在越南投资的长隆(越南)化纤,凯杰进出口在印尼投资的化纤企业等一批境外工厂相继投产,其目标市场主要是欧盟。

二是产品规格由大众化向精细化发展。如杭州安顺,停了常规产品的生产线,转而生产差别化、高端化的再生聚酯。

三是开拓其他市场,放慢发展脚步,练好内功。如慈溪江南,2004年起即将主要市场转到美国,将2005年的投资计划暂停搁置,同时密切关注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措施,在后续的美国案中实现有效应诉。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对企业而言同样如此。欧盟案原审的失利及当时国内经济软着陆的环境倒逼,因为企业采取了各种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反而让行业更加健康的成长起来。

反映在国际诉讼方面,应诉的积极性、有效性更高,应诉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后续美国案、南非案的成功,包括原生企业在巴基斯坦、印尼案的成功以及这次欧盟案历经8年划上句号,无不印证了企业的成长。

反映在总体规模上面,目前中国再生聚酯短纤的产能已超过700万吨,是2003年的近4倍。

反映在市场开拓上面,目前中国出口国家和地区已达上百个,不仅在传统美国市场份额不断增长,而且在新兴市场发展同样强劲。

另外在产品多元化、管理精细化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突破。


后倾销时代到来


欧盟案的结束,很大程度意味着他国用反倾销手段来阻止中国再生聚酯短纤出口告一段落。对外向型企业而言,今后的时期个人将其称之为后反倾销时代。

个人从中同时看到了二层含义:

一是市场有强劲的需求需要来自中国的产品来支撑下游产业的良性发展。欧盟案的结束,一方面是中国企业不断抗争的结果,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因为2010年,整个欧盟对聚酯短纤的进口增幅超过了20%。

二是各立案国本土企业在成本上已经能同中国的产品竞争,无需运用反倾销手段。事实上从美国近二年再生聚酯短纤企业的快速发展看,这种现象已经存在。

从第一个层面上来讲,对行业绝对是个利好,但这个利好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会有所改变。在经济增长期和萧条期会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情况,后续如果萧条来临,完全有可能产生新的变数。

从第二个层面上讲,对国内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如何增强竞争力,需要业内同仁用更大的智慧来实现。


增强竞争力  迎接新挑战


再生聚酯回收利用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为之付出的行业,在这个行业越久,了解的越深,这种感受就越强烈。

首先,这是一个高尚的行业。没有这个行业,每年千万吨级的废弃聚酯将作为垃圾危害地球。“绿色产业”、“循环经济产业”,这些不是我们自封的,而是现实的情况、数据真真切切排在那里,值得我们为之付出的。

其次,这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行业。废弃聚酯性能、形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使其变废为宝、如何使其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即有社会价值又有经济价值,无论是在前期的原料收回处理环节,还是在后期的加工利用环节,都有大量的工作可以做,大量的课题可以研究。

再者,目前来讲这也是一个挣钱的行业。当然这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必须在每个环节去努力挖潜,做得好了,在这个行业里对任何一个领域进行研究都能出成果,在任何一个环节挖潜都能出效益。而不与时俱进,则该行业的风险也更大。

就目前的情况,相比五年、十年前,在再生聚酯应用的短纤行业上,在部份出口市场中国的竞争优势已从原先的成本转向技术、品牌和服务。在这种转型期,继续依靠原来自下而上、自发性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再强力支撑行业的快速良性发展,迫切需要来自多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首先,迫切需要来自国家政策的支持。在聚酯回收利用领域,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有来自政府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同时依靠可口可乐、帝人等大型企业的技术和资金投入,这为整个体系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国作为世界上废弃聚酯回收利用率最高的国家,这一块却几乎空白。99%的回收由个体“破烂王”完成,90%以上的的应用由中小企业自发实现。因为一些个别的案例,该行业在部份地区被冠以“高能耗、高污染”的帽子,急需国家进行综合规划,并为行业正名。

其次,从回收处理到加工利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无论是技术上还是规模上需要进行更加良性的链接沟通。目前再生聚酯利用行业在国际市场上成本优势的消失,很大程度上因为上下游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的,上游回收的数量跟不上生产利用行业的发展速度,这种上游行业对下游行业利润的吞噬将很不昨于整体行业的向上发展。

最后,我建议大家更多关注经济大环境对行业的影响。经历过2008年的价格崩溃和2010年的牛市,经济大环境对企业的破坏力或支撑度在特殊时期会远大于日常经营带来的影响。了解经济周期的脉动是值得我们花更大精力去关注的事项。

稿件来源:《中国纺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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