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的“姓名权”已经在美国苹果和中国深圳唯冠之间闹得不可开交,名头毫不逊色的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又为了自己的名字在中国打起了官司,他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
记者调查之后发现,这场名誉权官司的背后颇有商业玄机。
侵权之争早有端倪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11月25日晚公告称,证监会发审委当日通过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这意味着乔丹体育成功过会。不过就在去年,乔丹体育IPO时其公司名称就已经成为市场争议的焦点,公司对于可能会产生的商标纠纷也是早有准备。
乔丹体育在去年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将“商标及商号风险”列在了“风险因素提示”中的第一项。
1983年,年轻的迈克尔·乔丹顺利加盟NBA。一年后,在中国福建省晋江县注册资金为3万元的日用品二厂成立。当2000年已经功成身退的迈克尔·乔丹成为华盛顿奇才队的老板时,远在大洋彼岸的日用品二厂已随着晋江体育用品制造业的兴起转型进军运动用品,并改制变更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当年9月又更名为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这是即将上市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招股书中乔丹体育特别提到:“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乔丹体育认为,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著名职业篮球球星的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但“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性。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在北京奥运会的带动之下,过去的十多年成为中国本土体育品牌发展的“黄金年代”。伴随着这股东风,“福建乔丹”一路风生水起,其图形商标和中文文字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运动用品也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公司邀请了NBA休斯敦火箭队球员查克·海耶斯担任形象代言人,并赞助了第26届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国代表团。公司2010年营业收入达到29.3亿元,营业利润超过6.7亿元。
来自商业巨头的质疑
然而在“乔丹”品牌一路走高的同时,这个商标所带来的纠纷和争议随之而来。来自美国的体育业巨头——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数次对乔丹体育的商标提出了质疑。
1983年,耐克公司同还是新秀的迈克尔·乔丹签约,随后不久推出了以“AIR JORDAN(飞人乔丹)”为品牌的篮球鞋。耐克公司大胆的举动成就了一个品牌的神话,在以乔丹为主角的第一个电视广告1985年开始在美国播出后,当年“飞人乔丹”鞋的销售额就达到了1.3亿美元。数年之后,耐克一跃成为世界体育用品制造业的“龙头老大”。2011年,耐克公司在全球的销售额达到了208亿美元,而据估计“飞人乔丹”品牌的销售量占到了总销量的5%左右。耐克公司和乔丹的合作也被认为是有史以来体育品牌和体育明星最完美的一次结合。
2002年在乔丹体育提出商标申请时,耐克公司两次对乔丹体育申请的包括文字和图案共计8项商标提出过异议,不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耐克公司并没有罢休,继而对其中7项异议提出驳回复审,但全部复审请求再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均认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Michael Jordan’已经成为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同时,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运动员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Michael Jordan’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
乔丹体育注册的图案商标恰恰是一个篮球选手的形象。对此,商标局认为乔丹体育的图案商标同耐克公司之前注册的“飞人乔丹”的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此后,耐克公司再未按照法律程序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乔丹体育的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
对于耐克公司的发难,乔丹体育认为,公司与耐克公司不构成直接的市场竞争,并在产品定位、目标消费群体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记者查到,乔丹体育所拥有的主要商标为于2001年注册的“乔丹”中文字样和“QIAODAN”拼音字样,以及在2002年注册的篮球运动员运球的图案商标。目前耐克公司在华拥有的注册商标则为“MICHAEL JORDAN”英文字样和篮球运动员飞身扣篮的图案商标,而耐克申请的“迈克尔·乔丹”中文字样商标还处在驳回复审阶段。“JORDAN”英文字样的商标则处于无效状态。
有趣的事实
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发行11250万股,募集10.64亿元,于上交所上市。而如果上市成功,将成为在A股上市的第一家体育用品企业。
在同迈克尔·乔丹合作关系紧密的耐克公司提出商标异议未果之后,这次是乔丹本人提出了“姓名权”的诉讼。无论结果如何,这场诉讼对乔丹体育的上市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内某券商一位从事上市保荐业务的人士认为,乔丹体育面临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如果败诉的话有可能无法再使用乔丹这个品牌。因为存在这种可能性,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上市进程有可能会被暂时搁置。
2011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到“十二五”末期体育产业增加值超过4000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目标为15%,。而实际上,中国体育产业在过去的数年中年增长都远远超过了这个预期。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硝烟四起已经不可避免,而有关品牌的保护则更是重中之重。
以如今在NBA大红大紫的球星林书豪为例,他的名字早在2011年8月就被江苏无锡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注册,这家公司不但注册了“林书豪”的中文名字,还有他的英文名字“JEREMY S.H.L”。
值得一提的是,林书豪本人已经在美国申请注册“Linsanity”(中文多译为“林来疯”)商标,而与他前后脚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还有六人。国外媒体普遍认为由于是林书豪本人的努力和名气为这个名称带来了商业价值,最终他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不过,好像还没人提醒林书豪在华注册“林来疯”中英文商标。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知是否是吸取了乔丹的教训,耐克公司在旗下的另外一名合作球星勒布朗·詹姆斯的商标注册上就谨慎许多,不但注册了球员的中、英文姓名,同时“詹姆斯王”、“天王詹姆斯”、“詹姆斯”等名称也一股脑儿地拿下。
而对于深知本土竞争规则的乔丹体育更是大手笔,不但注册了众多防御性商标,同时诸如“小乔丹”、“乔丹王”、“桥丹”、“丹乔”等名称也全都收入囊中。
另外,乔丹体育的所拥有的商标并不仅限于“乔丹”,公司还在2009年成功注册了“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而这两个商标非常“巧合”地同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相同。
同时,乔丹体育公司旗下还曾拥有一家“湖人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0年取得营业执照,但并未实际经营过业务,并且在2010年停止营业,清算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