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一哥“飞人”的愤怒完全可以理解。但迈克尔·乔丹先生要赢下这场官司,并非易事。乔丹体育辩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从中国的法理上说,乔丹体育的辩词并无太大破绽可寻。同时,当初乔丹体育注册成功,说明也是与法相符不悖的。当然,乔丹体育或许能赢下官司,但不一定能赢得人心。如果“乔丹体育”的注册成功与迈克尔·乔丹姓氏纯属巧合,那么,乔丹体育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还能以巧合解释吗?
迈克尔·乔丹别号“飞人”,以这样一个人的名字来命名企业,实在太好不过,它包含了国内企业主对企业发展的美丽期许。但与名人共享一个名字,未必就能有同样的造化。企业要想成为“飞人”,名很重要,但并非决定性要素。乔丹体育其商标主形象是篮球明星跃起扣篮状,在中国以运动鞋占据了相当大的农村市场,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数据很耀眼,但其产品要像迈克尔·乔丹的名号一样叫响全球、高度国际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企业要成为国际化品牌,非得有国际化的长远眼光,从企业命名,到产品品质,再到企业文化的建立,都应该在法律和商业规则之下进行,投机取巧实难长久。在中国,也有成功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据巨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比如,海尔系列产品几十年畅销全球,靠的并非商标上那两个娃娃多么可爱,而是以其品高品质扬名于世。郫县豆瓣,这个“一般”的商标,其产品却能畅销美国、日本,靠的是其产品质量以及博大的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