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26日晚就篮球“飞人”乔丹起诉其侵犯姓名权一事发表声明,称该公司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且一直强调与飞人乔丹并无商业合作,并表示,至今仍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而随着案情的传播,已开始有消费者起诉乔丹体育误导和欺诈,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乔丹体育:一直强调与乔丹无商业合作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6日发表声明,对“飞人”乔丹起诉该公司一事作出回应。
乔丹体育称,该公司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十二年中,出于维护知识产权、品牌拓展等原因,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
乔丹体育依中国法律对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对中文“乔丹”等注册商标亦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些权利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中文“乔丹”及图形商标分别于2005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乔丹体育表示,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22日,“飞人”乔丹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公司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飞人”乔丹无直接关系,并强调和“飞人”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活动。
乔丹体育称,截至2月26日晚,公司仍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乔丹体育IPO或被官司“绊倒” 消费者状告乔丹体育误导
据北京日报报道,截至2011年6月30日,乔丹品牌专卖店已经增至5715家。从目前看来,这场“乔丹”商标纠纷的影响还未传导至销售终端,但对于乔丹体育股份公司来说,担心的恐怕远远不止于此。眼下,最直接的影响便是乔丹体育可能面临IPO(首次公开募股)暂缓的问题。
根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应“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办法同时要求,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消费者状告乔丹体育的官司正开始出现。 北京的欧先生年初曾购买了一件运动服和一双鞋,衣服和鞋上都有“乔丹”商标。当时欧先生认为,这个品牌就是迈克尔吠丹代言的,但后来他发现乔丹体育并非由迈克尔吠丹代言,并且该品牌与乔丹本人也无任何关联。
欧先生认为,“乔丹体育”搭名人便车申请了“乔丹”商标,却未向消费者声明其商品与迈克尔吠丹本人无关,对他造成了误导和欺诈。欧先生已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乔丹体育”按购物价双倍赔偿共1820元,和精神损失等5000元。
专家:商标案胜负关键在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刘俊海今天在撰文称,乔丹商标案的胜负关键在消费者。刘俊海表示,鉴于乔丹本人在中美球迷中的巨大影响,鉴于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对姚明、林书豪等体育明星的姓名已经或者将要被无偿抢注为他人注册商标的众多商标设计模式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产生重大影响,这场民事诉讼注定会引起中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迈克尔乔丹要想赢得姓名权诉讼,一定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侵权过错与侵权后果。作为被告的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可以选择以守为攻的策略。因此,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在于普通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是否看到被告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就联想到该公司与原告迈克尔乔丹的利益关联。而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困难,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可以对被告公司的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做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