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由2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32号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同时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