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刘本方诉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1.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本方与被告山东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刘本方工程款96940元,如果被告不能按照支付上述工程款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
2.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垛庄政府与被告山东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借款本金28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其中20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85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0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