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芝华士服装”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驰名商标,且用于非出售商品上;判决酒商败诉
温州一市民申请注册“CHIVAS REGAL”商标用于服装,引发了拥有苏格兰威士忌名品芝华士的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简称芝华士公司)不满。芝华士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温州市民的商标注册。
近日,一中院驳回了芝华士公司的诉求。
芝华士公司称商标遭抢注
2003年7月,浙江温州市民温某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CHIVAS REGAL88及图”商标,指定用在服装等商品上。
芝华士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被商标局驳回后,向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
2010年7月,商评委裁定认为,芝华士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别产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芝华士公司认为,公司对“CHIVAS REGAL及图”商标的图文设计拥有著作权,温某申请用于服装的芝华士商标侵犯了该公司在先著作权。另外,芝华士英文商标知名度极高,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服装芝华士商标构成了对该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为此,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温某注册的商标。
法院支持商评委裁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芝华士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芝华士服装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CHIVAS REGAL”商标是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同时,芝华士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作品“CHIVAS REGAL及图”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服装芝华士商标的申请日。另外,该商标被用在公司销售人员的工作服装上,并非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法院无法认定温某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日,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判决芝华士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