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于2012年5月2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的民事诉状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
原告在2011年5月对第一被告进行委托管理,期间因第一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于2011年6月1日为第一被告垫付了8000万元款项;第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是上述款项的共同清偿人。垫付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第一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00万元。
(3)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因案件尚未开庭或判决,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