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新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将从今年5月8日起实施。
新法规中规定,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无需分别鉴定产品材料或特定的物种来源,而只需在标签上注明“含动物来源的非纺织材料”即可。
此外,“其他纤维”被限定为单组分含量不超过5%,各组分之和不超过15%的纤维。未经允许使用的纤维名称,符合“其他纤维”规定要求的应归为其他纤维;标注语言必须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等规定也被列入新法规中。
据业内人士介绍,出口企业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继续进行交易;企业于5月8日之后投放的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最新法规,确保纺织服装产品顺利出口,以免纺织产品输欧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