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1、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群)
2、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独立专业市场
3、在专业市场中独立运作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司
以上市场或电子商务公司需要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示范类型
1、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用纺织品等商品零售业务,以及面向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2、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
面向纺织服装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纺织原材料、纱线、坯布、面料、制成品、相关辅料等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3、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专业市场(群)
为开展网络营销的商户(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物流、融资、培训、人才、摄影、网络接入、技术支持等专业服务的专业市场(群)。
4、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
三、示范标准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一定影响力,对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4、经营状况良好,电子商务应用商户(企业)数量稳定增长,交易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经济效益明显。
5、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示范单位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示范单位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6、电子商务平台社会效益明显。对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7、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建设符合本地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所提供的物流、融资、培训、人才、摄影、网络接入、技术支持等专业服务有利于促进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和商户(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
8、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9、电子商务平台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单位职工总数2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2)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平台注册法人会员8000个(买家和卖家总数)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3亿元以上;单位职工总数3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2000万元以上;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10、对于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四、工作程序
1、申报。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
2、专家评估。流通分会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单位资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估意见,拟定示范单位名单。
3、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单位名单在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流通分会提出异议。
4、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单位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流通分会确定为示范单位,并以文件形式公布示范单位名单。
五、动态管理
1、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按流通分会要求,示范单位需按期报送《定点监测单位月度电子商务指标统计表》;每年2月前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2、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通报流通分会。
3、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4、被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单位。
本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流通分会负责解释。